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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约法第47条:用人单元应支付劳动者人为的时间要求及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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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劳动条约法第47条的划定,用人单元在支付劳动者人为时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凭证该条款,用人单元应当定期支付劳动者人为,而且人为支付的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这一条款的划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劳动者定时获取应得的人为。遵守劳动条约法第47条的用人单元应当准确盘算和支付人为,制止拖欠人为或延迟支付人为的情形发生。

若是用人单元未定期支付人为,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延迟支付的人为,而且用人单元应当凭证劳动条约法的划定对延迟支付人为举行响应的抵偿。

此外,劳动条约法第47条还划定了用人单元支付人为的方式。用人单元应当以钱币形式支付人为,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取代人为支付。同时,用人单元应当确保人为支付的平安和便利,不得收取任何与人为支付无关的用度。

总之,劳动条约法第47条的划定保障了劳动者的人为权益,对于用人单元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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